关于诈骗罪争辨关健词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周君200万元构成诈骗罪,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依法对被告人贾丰作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判决。 根据被告人贾丰的辫解和当庭陈述,被告人贾丰与案外人周君之间,他们口头约定共同做生意,双方系口头合同法律关系。事后,被告人贾丰亦按照双方的约定,委托第三人代为向原告公司预定两套别墅,并支付了120万元用于支付认购房屋款项订金,系履行合同行为。第三人收到款项后按照被告人贾丰的要求与原告公司负责人颖签订了《关于优先认购权的确认书》,并将120万元款项支付给原舌告公司。因此,被告人贾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者君200万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贾丰与周君口头约定共同投资认购别墅赚取差价,事后贾丰也委托第三人支付120万元,用作认购房屋款项订金预定二期别墅。被告人贾丰客观上没有实施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周君200万元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原告公司出具550万元的收据和认购确认书及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委托书,均加盖了原告公司真实的公章,属于原告公司的行为,贾丰的行为应属民事行为,不能以此证明被告人贾丰构成诈骗罪。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被告人贾丰的辩解,贾丰与周君事先商议,以周君名义订购二期别墅用于投资,贾丰也确实请别人帮忙预定了二期别墅,且通过别人支付了120万元预订款项给了原告公司,剩余80万元尚未确定支付日期,是因贾丰被羁押了不能继续支付,因此,被告人贾丰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周君200万元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周君200万元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辩护律师认为,为了实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及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树立刑法的有限性、刑法的迫不得已性和刑法的宽容性的观念。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本着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宗旨,为避免产生冤假错案。鉴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丰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丰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被告人贾丰没有实施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合理怀疑。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请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听取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丰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不能成立并作出无罪判决,以体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 作出判决后,贾丰家属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己接受了此案的上诉,作为贾丰的家属和亲人,深为贾丰的事而焦虑。他们希望也最终确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贾丰的家属期盼着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慎重声明】本文为作者撰稿,目的是为给读者带来更为丰富的资源信息。中国直播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